6月3日,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一年来,湖南省各级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409件,其中判处刑罚1536人,单处或并处罚金878人。
近年来,湖南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和最高院的有力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及全国全省生态环保大会精神,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湖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司法服务保障。
一年来,湖南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案件18件。在湖南高院审理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事故车辆既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又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判决两家保险公司依法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发挥“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价值,全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2024年4月,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韶山签署《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在共同推进绿心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等12个方面达成共识。
5月,召开张家界澧水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联席会议,张家界、常德、湘西三市(州)中院院长签署《澧水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澧水流域提供司法保护。湘西中院全力推进“锰三角”污染治理,与贵州省铜仁市、重庆市黔江区三地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共同签署《“锰三角”跨区域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保护联动机制》。
长沙中院与永州中院签订《湘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在湖南四地法院设立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巡回审判点,推进湖南法院环境司法联动。
为打造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凝聚多元共治的保护合力,湖南法院积极推进区域司法协作,持续强化司法行政协调联动,积极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展互助、合作共赢的区域合作新格局。湖南高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共同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等专项文件,建立专门协作机制。
各级法院亦与行政机关积极协作,共同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新路径新方法。娄底中院联合娄底市检察院、娄底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单位制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行刑协同、行刑互认机制,深化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怀化麻阳法院与麻阳检察院、贵州铜仁市碧江区检察院、贵州碧江区法院、贵州江口县检察院、贵州江口县法院两省三地法检单位签订《锦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构建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
湖南法院贯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2024年1月,岳阳中院牵头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使用项目审议会,审议并通过了东古湖野生动物种群、东洞庭湖野生麋鹿种群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食物补给项目。
一年来,湖南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创新生态司法修复审判工作模式。设立了南山国家公园、长株潭生态绿心、永州湘江源、张家界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怀化五溪湖、岳阳东古湖等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目前,湖南法院共建立专门环境资源庭(法庭)18个,环境资源合议庭86个,其中湘江、洞庭湖、东江湖、资水、沅水、澧水和湘中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审理跨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为湖南省审理跨流域的污染环境资源案件以及湿地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编辑: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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